邢雅晨【环境法治】绍兴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-嘉兴环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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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件简介
被告人李某某未经相关部门批准、许可,在其自行搭建的小屋中雇佣被告人李某德私自进行金属发黑作业,并通过事先建造的地下渗坑及暗管,排放金属发黑作业所产生的废水2.5吨。经监测、鉴定,金属发黑作业后排放的废水中含有重金属污染物铬和锌,对周围的地表水及土壤生态系统造成生态环境损害。而且,地下渗坑中仍积有《国家危险废物名录》列明的危险废物未处理。
越城区法院经审理当庭对此案作出判决,认定两被告人犯污染环境罪,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9个月、缓刑1年,并处罚金2万元,要求依法处置加工点地下渗坑中留存的污泥并承担相应处置费,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费人民币18708元,并承担监测、鉴定费用人民币30600元;判处李某德拘役6个月、缓刑8个月,并处罚金1万元。
案件启示
建立智慧公益信息共享、重大案事件同步介入、强化检察建议落实反馈等机制、措施,扎实推进各项公益诉讼工作,使检察机关真正成为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有力捍卫者。
为更好地宣传公益诉讼,促进严格执法和依法行政,打好“污染防治攻坚战”。
来源:浙江新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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